I期临床试验的一般过程(4)-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
由于抗肿瘤药物一般选择患者进行临床研究,因此I期临床试验中可初步观察受试者用药的肿瘤反应情况,为后期有效性研究提供参考。疗效的评价应参照国际上通用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标准,见附件4)。在征得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其体液、血液/血清、组织进行相关的肿瘤标记物检测和预测其可能的疗效也是提倡的,如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可通过测定特定标记物来初步预测其药理活性。若研究者判断受试者能够耐受且有可能继续获益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持续用药多个疗程,有助于评价初步疗效。
由于I期试验纳入受试者数量少,尚不足以确定其可能的疗效如缓解率,因此I期临床试验的疗效评价要特别谨慎。
7. 试验结束或中止
对于细胞毒药物,若探索出DLT、MTD剂量和毒性靶器官,可考虑结束临床试验。
I期试验中患者若遇到以下情况时,应考虑提前中止:1)有证据表明疾病进展;2)出现不可接受的不良反应;3)患者要求退出;4)研究者判断。
若遇到以下情况时,应考虑提前中止试验或考虑试验方案的调整:多个受试者出现提前中止事件;不良反应发生率和严重性显示弊大于利;受试者招募不理想;数据纪录质量太差,不准确和不完善。
8. I期临床试验的总结
试验结束后应根据I期临床试验的设计、研究过程和结果,同时结合临床前研究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研究目的是否达到或可能存在问题。通常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总结:1)最大耐受剂量(MTD)或剂量限制性的毒性(DLT); 2)毒性反应的类型、发生率、严重程度、预防和控制措施、与剂量和疗程的关系等;3)初步疗效结果,如肿瘤客观反应(ORR,Objective Response Rate),包括疗效评价的肿瘤标志物;4)药代动力学参数及其与药效/毒性间的关系(PK/PD);5)II期临床试验的拟定受试人群、推荐剂量和给药方法。若单项I期临床试验结果难以支持后续的II期临床试验,可提出拟进行的其它项目的I期临床试验,或其它的非临床研究。



